新《公司法》实施,企业监督机构调整过渡期安排公告
AI导读:
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式施行,现对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上市公司及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过渡期安排进行公告。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式施行。为确保新法规的贯彻落实,现对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上市公司及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过渡期安排公告如下:
对于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如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需制定调整计划,确保上市前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企业上市前完成调整的,审计委员会应承接监事会职权,并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中介机构需核查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及履职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申请文件中“发行人基本情况”等部分需进行相应调整。
已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申请首发上市企业,发行上市规则中关于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将不再适用。但报告期内曾设置的监事会或监事,仍需对其曾签字确认的申请文件承担责任,中介机构应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调整前,监事会或监事需继续遵守原有规定。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申请再融资或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根据调整完成情况执行相应规则。报告期内曾设置的监事会或监事,需对其曾签字确认的申请文件承担责任,中介机构应按原规则核查。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如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事,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明确选择内部监督机构。选择审计委员会的,应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选择监事会或监事的,不设审计委员会。证券公司经营两种以上特定业务的,需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并在2026年1月1日前行使监事会职权。属于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还需遵守其内部监督机构设置要求。
(文章来源:上交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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