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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优化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流程,明确纳税地点及申报方式,涵盖各类限售股或原始股。

中新网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赵建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于12月2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此公告旨在优化个人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流程。

公告指出,基于现行规定,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保持不变,但纳税地点有所调整,由证券机构所在地变更为限售股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所在地。这意味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需在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缴纳。

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申报方式,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在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选择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对于需要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个人,同样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或前往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此外,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而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则提供协同管理。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公告所称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涵盖了各类限售股或原始股,包括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及其孳生的送、转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等。这一公告的发布,为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完善的指导。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图片链接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