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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近日发布五项金融行业标准,包括期货经纪合同要素、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规范等,旨在提升资本市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风险。

  证监会于12月27日发布消息称,近日正式推出了《期货经纪合同要素》、《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规范》、《证券期货业数据模型第5部分:期货公司逻辑模型》、《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技术规范》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编码规范》五项金融行业标准,这些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即开始施行。

  其中,《期货经纪合同要素》标准在2013年首次发布后,经过本次修订,针对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时的各项关键内容,如交易结果责任分配、客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交易指令处理、通知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以及交割事项等,均进行了详尽而明确的规范。此次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为期货公司编制统一且规范的期货经纪合同提供了有力指导,同时也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在《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规范》中,详细阐述了证券期货业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的建设框架,并明确规定了数据备份能力、故障应对能力、灾难应对能力和重大灾难应对能力四种备份能力的量化指标要求,同时提供了行业内的最佳实践案例。该标准的实施,将显著提升证券期货行业机构防范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巩固行业的信息系统容灾能力。

  《证券期货业数据模型第5部分:期货公司逻辑模型》则为期货公司构建逻辑模型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具体方法,包括逻辑模型涉及的实体关系图、数据表和数据项的英文名称及词根编制规则、业务分类标签及数据敏感性标签等,均给出了详细的指引和实例。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力推动数据的标准化和集中处理,为证券期货行业机构提供了一套高效可行的期货公司逻辑模型建设方案。

  另外,《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技术规范》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编码规范》两项标准,则分别针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数字身份系统和编码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前者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服务的企业、投资者、数据提供方和监管部门等提供了分布式数字身份系统建设的指导,促进了市场主体间的跨域身份认证和可信数据流通;后者则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的编码要求和分配规则,为证券期货行业机构提供了统一的编码规范,有利于企业、产品、投资者的规范管理,促进投融资合作对接。

  证监会表示,未来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加强数据治理和业务服务标准的制定工作,不断提升科技监管水平,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