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证监会加速完善证券期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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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式施行,证监会迅速响应,对证券期货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计划集中修改与废止多项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公开征求意见。
期货日报网讯(记者杨美)据证监会12月27日消息,2024年7月1日起,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式施行。中国证监会迅速响应,对证券期货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计划集中修改与废止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与废止主要围绕新《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适应性调整,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具体包括:删除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相关规定,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选择;增加、调整公司治理相关规定,与新《公司法》保持一致;调整独立董事规定,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调整文字表述,如“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废止与新《公司法》冲突或已被替代的规则。
为有序推进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规则,明确审计委员会职责与组成,并设定一年过渡期。同时,证监会发布了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的过渡期安排。
对于拟IPO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若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需制定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确保上市前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中介机构需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调整完成情况、内控规范性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也需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公司章程修订,规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在2026年1月1日前申请再融资或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根据调整完成情况执行相应规则。
对于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若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事,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明确选择内部监督机构。属于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还需遵守相应内部监督机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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