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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证监会宣布对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进行适应性调整,涉及89项制度规则的修改与废止,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章程设置,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进行适应性调整,涉及89项制度规则的修改与废止。此次调整旨在全面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章程设置,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证监会同时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强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约束;完善股东权利保护相关规定。

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是此次调整的重点之一,根据《公司法》和《实施规定》,上市公司需在章程中明确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审计委员会已成为独立董事履职的重要平台,对强化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证监会还删除了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应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

此外,证监会还根据新《公司法》要求,对多项公司治理相关规定进行了增加和调整,如增加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完善财务资助规定等,并与新《公司法》做好衔接。同时,删除了有关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规定,落实了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

为确保市场主体稳妥有序做好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证监会还发布了过渡期安排,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上市公司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预留了一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内部监督机构调整。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和机构,证监会分别制定了详细的过渡期安排,包括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职责承接和内控规范性等要求。

此次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的调整,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图片来源:中国基金报相关报道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