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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明确纳税地点及申报方式,旨在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并更有效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重磅消息发布。据财政部网站最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并于发布之日即刻施行。

《公告》明确指出,此举旨在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并更有效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被明确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此外,《公告》还规定,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在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选择就近在证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税款需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据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此次《公告》所涵盖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包括多个历史文件中规定的各类限售股或原始股,如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前的原非流通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等。同时,还明确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的相关税务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而证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则提供协同管理。为提升便利度,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此外,对于手续费退库等业务,证券机构无需前往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可继续在证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部门将通过信息系统自动传递相关资料,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办理退税,确保不额外增加证券机构的办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