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详解规章修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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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详解修订背景、监事会设置要求调整、关联交易审议要求变动及简化审议关联交易标准,旨在与新公司法衔接,优化金融机构治理结构。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详解《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此次修订的背景、监事会设置要求的调整、关联交易审议要求的变动以及简化审议关联交易的具体标准等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据悉,此次修订旨在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衔接,确保金融机构能够贯彻落实公司法的新要求。新公司法在监事会设置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规定。因此,金融监管总局对现行监管制度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作出了适应性修改。
在监事会设置方面,《决定》修改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信托公司可不再设置监事会。这一修订与公司法保持一致,为机构提供了更多选择,有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监督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仅涉及信托公司相关规章。对于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监管总局已制定有关通知,对其监事会设置等作出新的规定,并将另行发布。
在关联交易审议要求方面,《决定》根据新公司法的最新要求,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同时,对于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交易金额较小的,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统一作出决议。
具体而言,简化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为: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满足上述标准的交易,可以由董事会对此类交易的管理统一作出决议,免予逐笔审议。
此次修订旨在提升相关要求在实践中的操作性,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法的新要求。同时,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监督效率。(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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