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近期华东政法大学等联合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上,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提出新公司法修订下公司控制权的治理影响和平衡规制成为关键议题,强调立法应平衡控制权的消极与积极作用,明确司法介入商业的限度。

  近期,由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携手举办的“实践中的新公司法”学术研讨会上,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名教授汪青松深入探讨了新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公司控制权的治理影响与平衡规制问题,此议题已成为当前立法及实践中的核心话题。

  汪青松教授回顾了伯利-米恩斯关于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典理论,并指出伯利曾预言控制权问题将成为未来研究的重心。他强调,随着中国新一轮公司法的修订,这一预言已逐渐成为现实。立法目的的拓展,特别是将“企业家精神”纳入立法范畴,标志着公司法在制度功能上的进一步延伸,为公司法未来如何实现平衡提供了新的视角。

  汪青松指出,企业家在投资创业过程中,不仅关注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更重视实现个人愿景和梦想的自由,对行政和司法的过度介入持反对态度。他进一步强调,公司控制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具有双重性,既包括消极面也包括积极面,而立法在平衡这两者时常常面临严峻挑战。

  汪青松认为,以往立法过于关注控制权的消极面,忽视了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导致司法审查介入商业判断的边界变得模糊,削弱了立法对控制权正当行使的引导作用。他建议,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应与控制权的行使紧密关联,如引入类别股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平衡性,但也带来了司法介入的模糊地带。

  汪青松教授坚信,公司法在控制权构建方面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他主张应将控制权明确为公司法上可以行使的权利,并清晰界定司法介入商业的界限。他提出,立法应从结果主义导向转向主观主义,加强程序引导,确保公司内部适当的程序流程能够营造安全感,真正实现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立法初衷。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图片链接保留未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