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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根据新公司法灵活调整监事会设置,强调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12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旨在与新修订的《公司法》实现无缝对接。

《通知》依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详细阐明了金融机构在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监督机构设置,既可以保留监事会或监事,也可以选择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来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2024年7月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选择设立监事会或仅设一名监事,特定条件下甚至可以不设监事。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旨在指导金融机构如何根据新《公司法》完善治理架构,修改公司章程。

对于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的金融机构,《通知》明确规定,其董事会中应包含职工董事,且这些职工董事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同时,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能兼任职工董事。

《通知》还强调,金融机构在执行此规定时,应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确保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等工作稳妥有序进行,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业内专家指出,随着《公司法》的修订,设立监事会已成为一个可选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尤其是大中型银行,应深入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强监事会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而对于小型银行,可以选择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通过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来履行相关职能。

此外,若公司选择不设监事会,独立董事的责任将更加重大,需承载更多的公司治理职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未来银行治理应继续完善监事会制度,提升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并推行独立董事津贴的市场化,以促进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行职责。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图片链接保留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