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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规,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优化监督机构设置,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等方式提升治理灵活性和有效性,降低管理成本。

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举措旨在深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推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与治理质效的提升。

根据《通知》内容,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运营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监督机构设置。具体来说,金融机构有权依照公司章程,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并可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所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从而选择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此次修改与公司法保持高度一致,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保留监事会或由审计委员会承担监事会职责。总体来看,这一改革有助于减少管理成本,同时增强治理的灵活性和效率。

对于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及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立监事会并配备职工监事外,其董事会中必须包含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此外,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通知》进一步指出,金融机构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应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确保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等工作的稳妥有序进行,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能。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还介绍,在《通知》执行期间,若金融机构决定取消监事会,原外部监事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可按独立董事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值得注意的是,原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