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规:金融机构董事会需设职工董事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董事会中需有职工董事,且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对于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及以上的金融机构,在依法设立监事会并包含职工监事的基础上,其董事会中必须设立职工董事席位。职工董事的产生方式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进行选举。
《通知》进一步强调,为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以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同时,考虑到设置职工董事的复杂性和敏感性,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具体的指导,确保其在章程修改、人员选任等方面的工作能够稳妥有序地进行。
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管理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从而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财联社)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