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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起虚拟主播违约纠纷案,涉及虚拟形象作为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并判决解除合同。

如今,网络直播界涌现出众多虚拟主播,他们以独特的虚拟形象亮相,在直播、社交媒体等平台与观众进行互动交流。然而,在这股虚拟主播热潮中,不少虚拟形象背后是由真人演员负责动作捕捉、声音演绎及表情呈现。若担任虚拟主播形象的真人演员突然离职或违约,其造成的损失该如何界定与赔偿?近期,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全国首例虚拟主播违约纠纷案件

2022年9月,拥有甜美声线与可爱形象的小史与一家MCN机构——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虚拟主播签约合同》。合同中规定,小史需在指定平台使用公司提供的虚拟形象“乘黄”进行直播,公司则拥有直播账户的管理权。此外,合同还详细规定了小史每月的最低直播时长与开播天数。

原告方代理律师滕越指出,合同要求小史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少于52小时,开播天数不少于22天,合同期限为2年。直播收入中,小史占80%,公司占20%。若小史单方面提前解约,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2万元违约金或已履行合约期内月收入的10倍作为赔偿

合同明确规定了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条款。正是基于这一条款,小史被公司提起诉讼。

苏州互联网法庭法官助理孙扬介绍,2023年7月,因小史连续3个月未达到约定的直播时长,且在多次提醒后仍拒绝直播,公司向她发送了违约通知,正式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史支付4万多元的违约金及1万多元的虚拟形象损失费。双方协商无果后,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虚拟形象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小史作为真人演员,擅自违反合同停播,违约事实清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苏州互联网法庭法官吴娅表示,法院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小史的违约情况和惩罚性因素,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因此酌情调整为小史向公司支付6200元违约金,并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此外,本案还引发了关于虚拟主播“身份同一性”的讨论。原告方最初申请的赔偿金为5万多元,为何最终法院仅判定小史赔偿6200元?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关注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