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将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缓冲时间,保障保险市场稳健运行。
每经AI快讯,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文,宣布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根据通知,原定于2024年底结束的过渡期将顺延至2025年底。此举旨在平稳过渡新旧监管规则,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稳定。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一、针对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较大影响的保险公司,可在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政策沟通。金融监管总局将于2025年2月底前,根据各公司实际情况,一司一策地制定过渡期政策。
二、对于已经享受过渡期政策的保险公司,2025年的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会优于其原过渡期最后一年所享受的政策,确保政策连贯性和公平性。
三、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需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进行沟通,由总局确定其过渡期政策;而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则需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由属地局提出初步方案,并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过渡期政策。
四、此次通知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不一致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此次过渡期的延长,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的缓冲时间,有助于其更好地适应新的监管规则,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健运行。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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