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将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为保险公司提供缓冲时间应对新旧规则切换带来的挑战。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正式通知,决定将原定于2024年底截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这一决策旨在为保险公司提供更为宽裕的时间,以应对新旧规则切换带来的挑战。
通知明确指出,针对那些因规则切换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受到较大影响的保险公司,可在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深入沟通,探讨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在2025年2月底前,根据每家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个性化的过渡期政策。
对于已经享受过过渡期政策的保险公司,2025年的过渡期政策将不会优于其原过渡期最后一年所享有的政策。这一规定确保了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在过渡期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将与总局机构监管司进行沟通,并由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而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则需与属地金融监管局进行协商,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并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过渡期政策。
回溯至2021年12月30日,原银保监会曾发布通知,决定从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正式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在当时的过渡期安排中,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跌破监管临界点的保险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反映情况,并申请个性化的过渡期政策。
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逐步实施部分监管规则的过渡期政策,同时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过渡期计划,以确保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当时,行业预计,偿二代二期工程对上市保险公司的影响总体可控,但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可能会因规则II下资本不足而面临资本补充的压力。
此次过渡期的延长,无疑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的缓冲时间,有助于其更好地适应新的监管规则,维护行业的稳定与发展。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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