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订《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并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旨在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品种,并强化分类监管。新办法增加了合作机构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并设置了七个评级维度,评级结果将作为业务开展权限的主要依据。
红星资本局12月20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近期对《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简称《评级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此次修订旨在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品种,并强化分类监管。
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4月正式施行,为确保监管要求的一致性,《评级办法》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修订过程中,结合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以及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实际。
值得注意的是,新《评级办法》增加了“合作机构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并设置了七个评级维度,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管理,每个维度分别赋予不同的分值权重,以提高评级的精确度。
在监管评级级次设置方面,新《评级办法》将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新增的S级。其中,2级和3级还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示风险程度越高。S级专为处于重组、被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等状态的消费金融公司设立。
监管评级结果将成为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根据《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业务范围的修订,不同评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将获得不同的业务开展权限。
具体而言,评级为1级、2级和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基础业务,并经批准开展专项业务;4级公司仅能开展基础业务;而5级公司将受到严格限制,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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