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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机制,从集采药品耗材的进院、使用、监测、考核、反馈等环节提出细化措施,旨在让更多患者受益。

12月10日,国家医保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机制。

该《通知》不仅巩固了前期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成果,还从集采药品耗材的进院、使用、监测、考核、反馈等多个环节提出细化措施,旨在让更多患者受益。政策导向明确,鼓励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知》对以往带量采购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细化,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但也提供了柔性政策以适应不同场景。他特别指出,医共体作为重要载体和平台,需整体进行报量,而“第3个月起进行排查”则强调了各地需真正落实报量,加快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

《通知》明确要求确保中选药品和耗材进入医疗机构,并支持紧密型医共体整体报量。中选结果产生后,省级医保部门需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并在第三个月起排查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以确保尽快完成进院采购。

此外,《通知》鼓励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与集采,扩大集采范围,提高以量换价的效益。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建立集采结余留用资金使用分配机制,主要用于提升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并合理使用集采中选药品。

在提升中选药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方面,《通知》提出,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和薪酬制度,建立集采结余留用资金使用机制,鼓励优先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并对不合理使用高价非中选药品的科室和医生进行通报和处理。

《通知》还指出,优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对于特殊品种如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需保障供应,并将采购备供企业或价格低于中选且质量疗效相同的非中选药品视为合格。

金春林表示,这些要求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既强调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也考虑了特殊情况下的保供措施,以及采购价格更低的非中选药品的情况。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