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莱茵生物实控人秦某某因操纵市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并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大股东操纵自家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需加强监管,以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12月4日,莱茵生物发布公告,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秦某某因操纵市场行为,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秦某某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公告显示,2021年,秦某某斥资1.2亿元认购了包括“大华优选二号”在内的四只私募产品,交由王某进行操作和管理。在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王某利用“陈丽鸣”等28个证券账户,通过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对“莱茵生物”进行了集中连续的交易,对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产生了显著影响。证监会对此进行了详细调查,并最终认定秦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操纵市场。

大股东操纵自家上市公司股票,往往采用隐蔽手段,甚至假借他人之手进行操作。如果大股东聘请的操盘手在操作中涉及操纵行为,大股东也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大股东是否指使、参与或知悉操纵行为。

大股东操纵自家股票与增持、减持股票存在本质区别。增持、减持股票需要遵守严格的规则,包括信息披露、收购规则以及避免短线交易等。然而,大股东利用多个账户进行操纵,可能涉及相互对倒、频繁买卖等行为,对中小投资者构成财富掠夺。

此外,大股东还可能通过策划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来操纵市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公平原则,还对市场三公原则造成了严重破坏。

此前已有多起私募协助大股东坐庄的案例发生。大股东通过认购私募产品或私募专户产品交易自家上市公司股票,以此躲避监管。监管部门应对此类操作手法进行穿透式监管,揭开其表面伪装。

对于大股东名下的直接持股和通过私募产品持有的间接持股,监管部门应纳入其持股总数进行监管。同时,对于大股东参与的公募专户产品,也应进行穿透式监管。

对于大股东坐庄自家股票的行为,监管部门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这可以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防止大股东实施重大事件操纵、信息优势操纵等手法。

此外,对于私募基金相关人员协助上市公司大股东操纵股票的,也应实施交易类禁入措施。这可以起到极强的震慑作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作者系财经评论员,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