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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宣布自2025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对在途货物提供不加征关税的申请渠道,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保税政策不变但管理要求调整。

 据海关总署2025年4月9日公告,自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此举引发了广泛关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及调整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

对于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已启运,并在规定时间内进口的“在途货物”,将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具体措施执行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将在现行征税方式及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

二、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关税,需核实货物运输情况,确认运输工具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启运,并于规定时间内申报进口。

三、对申请不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按指定要求申报,包括填写启运日期、提交证明材料,并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

四、对已缴纳加征关税且符合“在途货物”规定的货物,进口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但具体管理要求有所调整,包括不得保税流转、需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等。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9日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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