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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加征84%关税,对“在途货物”可申请不加征关税。此举旨在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市场各方需密切关注中美贸易关系变化。

实施细则公布。

海关总署4月9日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相关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这一措施将对美国进口商品产生重大影响,引发市场关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显示,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此举旨在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进口企业应自行核实原产于美国进口货物的运输情况,确认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相关货物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这一政策调整将对中美贸易关系产生深远影响,市场各方需密切关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的“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一、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

二、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关税,需核实运输情况并按时申报进口。

三、对“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需按规定填报报关单并作出声明。

四、对已缴纳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进口企业经核实后可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但具体管理要求有所调整,包括保税流转限制和专用手(账)册管理等。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9日

综合自新华社、海关总署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