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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4月9日发布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所有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84%关税,同时规定在途货物可申请豁免此次加征关税。具体执行措施包括申报要求、豁免申请流程及加工贸易保税政策调整。

  海关总署发布对美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执行公告

  海关总署4月9日正式发文,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及调整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所有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在现行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对于在此时间前已启运并在规定期限内进口的“在途货物”,将不加征此次关税。

  具体执行措施如下:

  一、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将在现行征税方式及关税税率(含已实施的加征关税)基础上,加征此次关税。

  二、“在途货物”的进口企业可申请豁免此次加征关税,但需核实货物运输情况,确保货物在指定时间前启运并申报进口。

  申请豁免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规定期限内申报进口,特定贸易方式下的货物也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内销。

  三、申请豁免关税的进口企业需按指定要求申报,包括在报关单中准确填写启运日期,并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

  四、对于已缴纳此次加征关税且符合“在途货物”规定的货物,进口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相关成品不得保税流转,需按规定办理出口或内销手续。

来源:海关总署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