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解读
AI导读:
海关总署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解读,旨在健全国境卫生检疫制度,保障人民健康和国家安全。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目录编制和防控措施。
中新网12月31日电,据海关总署网站最新消息,12月30日,海关总署正式发布了一份关于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的解读问答,为公众提供了详尽的背景信息和相关措施。
此次目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境卫生检疫的相关制度机制,强化口岸检疫防线,以保障人民健康和国家公共安全。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法律明确要求,检疫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则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并直接公布。
国家疾控局与海关总署根据新修订的法律要求,深入分析传染病跨境传播风险及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需求,共同编制了检疫传染病目录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这一举措将促进口岸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感染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防控措施。口岸传染病疫情监测是我国传染病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境内监测的部分重点传染病关口前移到口岸,有助于早发现、早阻断疫情跨境传播。
在编制目录时,国家疾控局与海关总署遵循了多项原则,包括聚焦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风险、立足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加强制度衔接。针对口岸发现的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海关将依法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如红外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无感查验措施,对异常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对于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海关将立即采取现场防控措施,并及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对于监测传染病人员,海关将发放就诊方便卡,并提醒其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治排查。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规定了口岸卫生检疫的基本程序和措施,并未因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病种调整而增加新的检疫措施。近年来,海关部门不断加强智慧海关建设,优化口岸检疫流程,应用智能化检疫手段,有效提升了口岸检疫和通关效率。为确保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的有效实施,海关、疾控、卫生健康等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口岸疫情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并做好目录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
对于进境出境人员,海关总署也提出了相关建议。出境前应关注目的地传染病疫情形势,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相关信息或进行健康咨询。在境外期间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感染风险。进境出境时如有不适症状或已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应依法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做好卫生检疫工作。被判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应配合做好口岸疫情防控与境内医学排查、隔离救治等措施;可能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应持海关发放的就诊方便卡,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排查,并主动告知境外旅居史。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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