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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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GB 18383—2025《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均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南都讯记者黄莉玲纤维制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消费品,主要有纺织服装、床上用品、窗帘等,这些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GB 18383—2025《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均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1月13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二级巡视员王孝霞在会上提到,2016年出台的《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推动循环产业发展和强化质量监管的需要,亟需修改完善。
据她介绍,为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需要,新《办法》将适用范围从原有的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面料三类产品,扩大至所有生活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同时,明确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玻璃纤维制品、碳纤维制品等部分特殊用途的纤维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此番《办法》明确纤维制品禁限用原料要求:明确禁止用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等物质加工制作纤维制品;明确禁止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铺垫物的原料要求;明确禁止利用再加工纤维生产内衣、婴幼儿纤维制品;明确禁止利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生产婴幼儿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铺垫物,循环再利用的聚酯纤维除外。
与此同时,《办法》严格纤维制品标识要求。一是规定利用循环再利用原料生产的纤维制品应当在标识中明示所用原料包括循环再利用原料。二是规定学生服、内衣、婴幼儿纤维制品应当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安全类别。三是规定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耐久性标签警示。
为完善纤维制品相关经营主体质量义务。《办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有效验明原辅材料或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其符合相关质量要求。此外,《办法》还规定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并保证纤维制品质量。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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