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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明确支持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政策延续上一轮安排,优化申领要求,支持以旧换新,个人用户可申领免费专用牌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由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凡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均可在上海市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这一政策在总体上延续了上一轮的政策安排,继续对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在具体实施上进行了两处关键修订:

首先,对于部分个人用户的申领要求进行了优化。对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原先的政策要求“自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而现在调整为“自申请之日前48个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6个月”,这一调整更加灵活,为更多来沪人员提供了便利。

其次,政策对于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置换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用户给予了支持,允许其申领免费专用牌照额度。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增购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名下必须既“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也“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还“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但对于名下同时拥有“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新能源小客车”或者拥有“两辆及以上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如果他们转让或报废名下使用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并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他们将能够获得免费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的支持。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