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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明确智能网联汽车发生违法或事故时的责任归属,并推动其在多领域的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荆淮侨)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于12月30日正式公布了《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智能网联汽车在当地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或交通事故时,若车辆未配备驾驶人或随车安全员,相关责任将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条例详细规定,对于配备驾驶人或随车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若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或随车安全员进行处理;反之,若未配备,则依法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处罚。在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依法应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赔偿责任同样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他们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相关主体追偿。对于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车辆,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条例还强调,智能网联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若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还需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条例同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的保险产品,并设立社会风险基金,对在事故中遭受损失且因责任难以认定等原因不能及时获得赔偿的当事人进行先予补偿。

在推广应用方面,条例提出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智慧公交、智慧乘用车、智慧停车场、智慧城市物流等多领域进行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探索多元化、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以推进商业化运营和规模化应用。同时,条例还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异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结果的互认,简化了已在其他地区开展相关测试与应用的车辆在武汉市进行相同或类似功能测试与应用的流程和项目。

据公告,该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图片链接保留未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