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反制“长臂管辖”新规出台 中国涉外法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AI导读:
日前,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虽然篇幅不长,却在我国涉外法治发展进程中具有鲜明的标志性意义。它不仅是对当前国际法治博弈现实压力的制度回应,更是我国涉外
日前,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虽然篇幅不长,却在我国涉外法治发展进程中具有鲜明的标志性意义。它不仅是对当前国际法治博弈现实压力的制度回应,更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理念、工具与机制整体升级的重要体现。
长期以来,我国面对外国滥用“长臂管辖”、将本国国内法单边扩张适用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做法,主要采取原则宣示、个案应对和防御性规制相结合的方式。这一模式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了必要作用,但随着国际经贸竞争、科技竞争、规则竞争和地缘政治博弈相互交织,单纯以被动防御为特征的涉外法治工具体系已经难以完全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需要。《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正在从“消极阻却”走向“积极塑造”、从“权利防守”走向“规则反制”、从“原则储备”走向“机制落地”。可以说,《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直接成果,也是我国在涉外法治领域实现路径创新和制度跃升的重要节点。
一、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制度创新成果
首先从理论与实践统一的角度看,《条例》的首要意义在于它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等一系列重要论述,转化为能够执行的制度安排。
涉外法治从来不是单纯的涉外法律事务技术治理,而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际维度上的延展,是法治中国建设在对外开放、国际交往和全球治理场域中的集中体现。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核心并不只是“补短板”,更在于通过法治方式提升我国参与国际规则竞争、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塑造有利外部环境的能力。《条例》正是在这一战略框架下形成的制度成果。它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规制文件,也不是孤立的部门性规范,而是我国涉外法治从理念更新到制度供给再到国家行动能力提升的一次集中展示。其根本逻辑是以法治方式回应外部不法压力,以规则化手段克服过去“有立场、少抓手”的困境,使涉外法治真正成为国家战略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条例》的出台深刻体现了我国涉外法治建设重心由防御向反制的战略转变。所谓防御,是指在外部不当法律挤压之下,尽可能减少我国主体受到的损害,强调的是风险隔离和权益保全。所谓反制,则是指在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前提下,通过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程序依据和责任依据的制度安排,对不当域外管辖行为作出实质回应,形成制度威慑与规则纠偏。这种转变是法治理性的增强、制度能力的成熟和国家意志的法治表达。
以往我国在涉外法治领域已经逐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为代表的制度框架,但对于部分并不完全落入既有规范覆盖范围,却实质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外国不当域外管辖行为,仍存在规制空白。《条例》恰恰填补了这一空白,使我国反制“长臂管辖”的法律工具箱更加系统、更加完整。这说明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已不再满足于碎片化、应激式、补丁式应对,而是在朝着体系化、机制化、常态化方向迈进。
再次,《条例》的路径创新意义还体现在其通过制度建构实现了从原则宣示到行动机制的转化。涉外法治建设路径的关键在于规则如何落地、程序如何启动、措施如何执行、责任如何承担。《条例》围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建立了识别、阻断、反制、救济相互衔接的制度闭环。
其一,它通过识别机制明确何种行为构成不当域外管辖,使国家判断不再停留于抽象立场,而具备制度化启动条件。其二,它通过“禁执令”等制度,直接阻断有关外国措施在我国境内的执行或协助执行,体现出我国法治体系对外部不当规范输入的主动过滤能力。其三,它通过对相关外国组织和个人采取列单、限制交易、限制投资、出入境管控等措施,显著增强了国家反制的可执行性和威慑性。其四,它还配套规定了受损主体的司法救济、行政指导和行业支持机制,使反制不只是国家层面的象征性表达,而是与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紧密联结的法治安排。这一整套机制表明,《条例》所开启的不是临时性应急治理,而是一种具有制度持续性的涉外法治治理模式。
二、《条例》的颁布具有国内外双重价值
现代国际法承认国家基于属地、属人、保护等原则在一定范围内主张域外适用,但这种适用必须建立在真实联系、合理限度和国际法正当性基础之上。近年来,某些国家滥用“国家安全”“出口管制”等名义,对他国企业、个人和交易施加单边制裁和域外司法、执法压力,实质上突破了国际法上的适当联系原则和主权平等原则,构成对国际经贸秩序和全球法治秩序的侵蚀。《条例》明确反对的,正是这种缺乏国际法正当性、具有强制扩张性质的“长臂管辖”。
首先,《条例》的意义体现在国内法治建设层面。其一,它推动了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由原则性框架向操作性制度升级。涉外法治建设不能停留于宏观倡导,必须形成部门协同、程序衔接、责任清晰、救济有效的法治链条。《条例》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提升了我国涉外立法的精细化水平。其二,它增强了国家运用法治方式处理外部风险的能力,使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维护更具规范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在复杂国际环境下,只有把政治判断、政策选择和国家行动纳入法治轨道,才能既保持反制力度,又维护治理定力。其三,它为中国企业和公民提供了更明确的合规预期和权利保障。过去面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不少市场主体往往陷入“遵守外国法可能损害中国利益,不遵守外国法又可能遭受境外处罚”的两难境地。《条例》通过建立识别、豁免以及救济等机制,为企业的复杂跨境经营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制度参照。这不仅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也有助于形成国家与企业共同应对外部法律风险的治理格局。其四,它有助于倒逼我国涉外执法、司法、合规、服务体系同步完善,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审判能力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供给等方面加快提升,从而带动整个法治体系在国际维度上的能力升级。
其次,《条例》具有鲜明的全球治理价值。当前国际秩序正处于深刻调整期,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泛安全化和规则工具化趋势明显上升,部分国家试图依靠本国法的外溢效力塑造国际交易秩序、供应链秩序和技术秩序。这种做法表面上是法律适用问题,实质上是以国内法替代国际法、以强权逻辑挤压平等协商空间。其结果往往是破坏主权平等原则,损害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发展权益,削弱全球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条例》所体现的立场,是反对以霸权化法律工具重塑国际关系,主张以国际法为基础、以多边主义为依托、以公平正义为导向处理跨境法律冲突。《条例》的颁布向国际社会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中国反对的不是规则本身,而是规则的武器化、歧视化和霸权化;中国维护的不是狭隘的单方利益,而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关切的国际法治公正。特别是在全球南方国家更加重视发展权、平等参与权和制度自主权的背景下,《条例》具有超越一国立法的示范意义。通过法治方式进行正当回应,通过制度建设维护自身发展空间,推动全球治理向更加公正合理方向演进。
再次,《条例》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在国际维度上的理论特征。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不是照搬西方法律扩张模式,也不是封闭保守的自我防守,而是在坚持主权平等、合作共赢、真正多边主义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它体现的是一种“开放条件下的法治安全观”,即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同时,必须以完备的法治体系守住国家利益底线;体现的是一种“发展导向的国际法治观”,即反对以不当域外管辖压制他国发展权;体现的是一种“治理型反制观”,即反制不是目的,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才是根本目的。正因如此,《条例》的制度设计保留了必要的程序理性和利益衡量空间,例如通过豁免、申请、动态调整等机制统筹安全与发展、原则与灵活、国家利益与市场运行。这种设计使《条例》既有立场又有尺度,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体现出成熟法治国家在复杂国际环境中的制度自信。
三、推动《条例》落地产生实效
制度优势能否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关键还在于贯彻落实。就此而言,贯彻《条例》不能停留在文本宣传层面,而应着力推动其进入国家治理实践、司法实践、企业合规实践和国际规则沟通实践。
首先,必须尽快细化识别标准和操作程序,增强制度适用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何谓“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何谓“适当联系”不足,何谓“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都需要结合典型场景形成更具可操作性的解释框架。只有识别标准清晰,反制措施才能依法精准启动。
其次,要建立高效顺畅的跨部门协同机制。涉外法治天然具有复合性,往往同时涉及外交、商务、司法、海关、金融、数据、移民管理等领域,必须形成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动处置、统一发布的工作体系,确保国家行动的整体性和权威性。
再次,要强化司法配套,特别是围绕民事索赔、禁令执行、证据规则、涉外商事审判能力建设等形成系统支撑。涉外法治如果只有行政规制而缺乏司法承接,制度效果将难以充分释放。此外,还应加强对企业的合规指引和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帮助企业建立域外法律风险预警机制、跨境交易审查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使企业从“被动承压者”转变为“制度使用者”。
最后,对外还要做好法治阐释工作,向国际社会说明《条例》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克制性,争取更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理解与共鸣,推动形成反对不当域外管辖的更广泛国际共识。
可以预见,随着《条例》及其配套机制不断完善,我国涉外法治将进一步从“有框架”迈向“强能力”,从“能应对”迈向“善塑造”,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同时,为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贡献更为坚实的中国法治力量。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五部副主任)
(文章来源:上观新闻)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