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向“新”而行 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AI导读:
2026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交所配套发布了相关业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这项改革举措是在新形势新要求下资本市场制度提高包容性适应性的
2026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交所配套发布了相关业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这项改革举措是在新形势新要求下资本市场制度提高包容性适应性的又一个重要突破,也是增强我国资本市场制度竞争力、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一步,有望为科技创新与产业转型升级注入强劲资本动能。
南京证券研究所所长周旭表示,本次《意见》的出台既是国家战略部署的持续落地,也是破除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瓶颈、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创业板自身提质增效的内在要求。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十五五”规划和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要求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增强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推动要素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从发展现实来看,上一轮创业板改革以来,资本市场内外部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制度适配性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一些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的前沿科技企业普遍具有前期研发投入大、盈利周期长的特点,传统以“利润”为核心的上市估值体系难以匹配其发展规律,导致部分优质创新企业面临融资难、上市难的困境,甚至被迫远赴境外上市,创新经济发展的红利也难以被国内投资者分享。本次改革也符合创业板自身发展提质增效的内在要求,截至2026年4月17日,创业板上市公司已近1400家,总市值近20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超15%,而其成交额占A股比例则超过25%,已成为国内和全球的重要子市场之一,此次改革有望提升创业板服务创新企业的能力,优化融资效率和增强市场韧性。
周旭提到,本轮创业板改革体现了“包容适配、系统思维、协同发力”的监管思路。第一,在创业板第三套上市标准正式重新启用不到一年时间后,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并设置了两项指标分别适用于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充分体现了创业板对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特点的适配性与对多元创新的包容性。第二,本次改革覆盖了“上市—融资—并购—投资—监管”的全流程,推出了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和制度文件,包括引入IPO预先审阅机制和试点地方政府推送拟上市企业信息,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及股权激励制度机制安排,优化交易制度和丰富产品体系,服务于创新企业全生命周期,彰显了系统思维、综合施策的监管思路。第三,试点地方政府推送拟发行上市企业信息,成为本次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探索,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的了解优势,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提升审核注册质效,更体现了协同发力的监管理念,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重要创新。
本次创业板改革对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同时也将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强劲动能。周旭表示,本次制度改革提高了创业板上市体系的覆盖面和包容性,将服务更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优质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与科创板、北交所形成错位互补、有序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格局,增强A股市场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此外,周旭还表示本次改革通过优化融资端全链条制度,引入在其他市场已经实施运行的预先审阅和储架发行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提升市场治理效能,同时在投资端引入做市商制度和创业板ETF盘后交易机制,改进大宗交易制度并计划推出更多创业板相关ETF和衍生品,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有利于促进投融资动态平衡和夯实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的微观基础,形成“包容开放、融资高效、优胜劣汰、稳健韧性”的市场生态。而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周旭则认为本次改革通过一系列精准施策,直击创新企业的融资痛点、发展难点,拓宽融资渠道和提升融资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创新领域,推动资本、技术和人才等各类创新要素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将为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提供强有力的资本支撑,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资本市场的独特力量。(南京证券研究所所长周旭)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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