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台预付式消费新规:设“7天冷静期”
AI导读:
【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共31条,以规范预付式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促进
【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共31条,以规范预付式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核心,构建了覆盖准入规范、经营管控、协同监管、风险处置、惩戒约束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核心聚焦双平台建设、信息备案、资金保障、双限管控、消费者权益保护五大关键环节。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针对预付式消费拟设立“七天冷静期”。其中提到,消费者自支付预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未在经营者处兑付商品或者服务且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款;消费者因支付预付款后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价款。
另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七种经营者不得收取预付款的高风险情形,包括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近三年内因违反预付式经营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从源头将有不良记录的高风险主体挡在市场门外。
《征求意见稿》还对常见的七类“霸王条款”进行了限制。其中提到,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消费凭证后不予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