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随着药品集采常态化扩面,国家医保局下一步将依据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采规则,引导企业理性竞争和确保临床供应稳定。
  为了更好满足患者多元化用药需求,医疗机构使用原研药等集采非中选产品的政策性敞口也有望

  随着药品集采常态化扩面,国家医保局下一步将依据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采规则,引导企业理性竞争和确保临床供应稳定。

  为了更好满足患者多元化用药需求,医疗机构使用原研药等集采非中选产品的政策性敞口也有望被放宽。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健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价格形成机制,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中带量采购规则。

  15日,在国新办就该《意见》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称,在集采协议外,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其他的非中选产品,包括原研药。

  受访业界观点认为,除了分类优化集采政策,解决集采落地中,“采”与“付”脱离的问题,完善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规则一致性问题,以及加强集采中选品种的质量和不良反应监测,也将成为政策优化的重点。

  避免集采政策“一刀切”

  近年来,短缺、急抢救药和生物类似药等相继纳入集采,引发业界对于“优化集采品种遴选标准与执行规则”“完善豁免机制”等讨论。

  与此同时,由于参与集采的药企客观上仍然存在价格“内卷”倾向,“能否给予集采未中选药品定价灵活空间”“能否放宽零售药房集采与医保管理限制,保障临床用药安全和满足患者多样化用药需求”,也备受关注。

  不理性的价格竞争还会影响临床使用的药品供应和质量稳定。

  《意见》对此作出回应: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中带量采购规则,规范开展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加强对地方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

  所谓“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中带量采购规则”,施子海解释说,根据化学药、生物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不同种类药品特点,完善采购规则。包括优化不同种类药品采购品种遴选、投标资质、报量方式等,提高集中带量采购与临床选择的匹配度,更好地适应群众多层次用药需求。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举例称,对于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成熟产品,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对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可以采取更温和的采购策略;对具有特殊临床属性的品类,如急抢救药、易短缺药等,纳入集采时应综合考虑质价及可能引发临床使用风险。

  金春林同时认为,在避免政策“一刀切”的同时,要进一步遏制非理性竞争下,企业低价中标所致的药品断供和安全性风险等,坚持质量优先,反内卷。

  在谈及国家医保局优化集采政策的下一步工作时,施子海也提到,优化中选规则,采用竞价、询价、综合评价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理性竞争。

  加强医保支付标准与集采中选价格协同

  根据《意见》,加强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政策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同通用名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实际上,早在集采改革初期的顶层设计中,“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就是核心配套措施之一,但长期以来,集采落地中存在多方面“采”与“付”的脱节。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对第一财经分析称,一是标准不同步,即同通用名中选和非中选产品,以及省际之间的支付标准差异较大,非中选药仍采取较高的支付标准,削弱了集采红利;二是调整滞后,即集采降价后医保支付标准未同步下调,存在“价降付未降”空窗期;三是执行不一致,包括地方细则差异化,过渡期政策滥用等,这又导致“应调未调”“随意调标”等问题间或发生;四是激励不协同,比如医院结余留用、药店支付适配机制等落实不到位,终端落地环节存在梗阻。

  为增强医保支付与集采政策的协同,金春林提出两点建议:首先,针对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常常滞后于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的问题,应明确集采结果与支付标准同步实施时限;

  其次,对于纳入集采的通用名药品,非中选药可能仍沿用此前较高的医保支付标准。随着未来更多原研药转为“常规目录”管理并进入集采,这一问题尤其需要引起重视。为此,应对医保目录内纳入集采的同通用名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厘定医保支付标准,推动未中选产品渐进式降价,降价要体现合理的价格梯度。

  此外,“集采未中选”并非意味着“不能进院”。根据《意见》,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拓宽医药生产企业对接供应医疗机构的渠道。

  施子海进一步明确,对医药机构主要是指导医疗机构按规定和报量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在集采协议外,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其他的非中选产品,包括原研药,避免临床选用过程中的“一刀切”,更好地满足患者多元化用药需求。

  至于院外市场,对于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供应的药品,终端零售价格可不受医保支付标准的约束。

  根据《意见》,零售药店药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推行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公开比价。编制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引导医保药品价格更加合理。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的协议管理,定期评估价格执行情况。鼓励医保定点药店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适宜价格销售,引导中选企业稳定供应,提高中选药品可及性和覆盖面。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