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负责人解读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
AI导读:
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以立法的形式旗帜鲜明宣示我国
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以立法的形式旗帜鲜明宣示我国不接受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原则立场
近年来,一些国家在诸多领域挑起事端,频繁通过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对我公民、组织实施不当域外管辖,严重干涉中国内政,危害中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破坏国际法治,侵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旗帜鲜明宣示我国不接受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原则立场。”司法部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出台《条例》,是反击有的西方国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有效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据介绍,以立法形式进行反制与有的西方国家滥施“长臂管辖”有着本质区别,是应对、回击外国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的防御措施。鉴此,《条例》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同时,明确规定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识别和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
《条例》主要针对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中国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制度支撑。
司法部负责人介绍,《条例》在识别和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可以进行调查和对外磋商等。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开展识别工作的建议。
二是规定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等。
三是规定阻断措施。经识别,有关措施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予以公告。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四是明确相关豁免制度。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应当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范围等,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经同意后可以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有关措施。
明确反制措施,建立精准适用的禁执令制度
《条例》针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规定了哪些反制措施?司法部负责人对此进行了介绍。
一是明确国家层面的反制措施。《条例》规定,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为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
二是建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同时明确相关程序和豁免制度等。
“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设立禁令等制度,对外国‘长臂管辖’进行阻断和反制。”司法部负责人表示,《条例》借鉴国外有关做法,结合实践需要,建立了精准适用的禁执令制度,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止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决定,即禁执令,并对违反禁执令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为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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