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3月5日,上海市多个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旨在规范股权信托业务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行为。

3月10日,上海金融官微消息,3月5日,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通知所指股权,包括境内主体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通知所指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依法将其合法所有的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通知所称的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是指经营主体登记机关依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信托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涉及股权信托的股东变更登记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并对信托财产权利进行记载的行为。上海辖内信托机构以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股权设立股权信托,或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而持有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股权的,适用本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