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发文防范处置虚拟货币风险
AI导读:
八部门发布通知,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相关风险。通知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同时,加强了对RWA代币化业务的监管和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2月6日,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八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此次《通知》整体延续了有关部门对虚拟货币的禁止性政策取向,并对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本质属性做出明确。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境内始终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场。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先看《通知》的主要内容:
1.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通知》首次明确,未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4.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5.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6.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7. 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化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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