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创新企业CDR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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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个人和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财政部21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提到,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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