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家网信办起草《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
AI导读:
国家网信办起草了《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个保行为。该规定要求APP仅在用户主动选择相关功能时调用权限,并禁止在用户停止使用或无关场景调用权限。同时强调APP应提供注销账号的便捷功能。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10日,为规范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指出,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仅在用户主动选择使用拍照、发送语音、录音录像等功能时调用相机、麦克风权限,不得在用户停止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无关场景调用相机、麦克风权限。
用户选择使用上传或者发送图片、文件等功能,互联网应用程序可使用智能终端提供的存储访问框架实现的,不得索要手机相册、通讯录、短信、存储等权限。
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功能时,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停止将用户相关个人信息用于个性化推荐目的。
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为用户提供注销账号的便捷功能。用户注销账号的,除确有必要用于防范黑灰产、安全风控等情形,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得要求用户新增提供人脸、手持身份证照片等超出互联网应用程序已收集范围以外的个人信息。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9日。
《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制定公开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通过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逐项列明下列事项:
(一)运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以结构化清单形式列明每项功能服务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调用权限名称、频度,收集使用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用户权益的影响;
(三)用户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个人信息以及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的方法和途径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保存期限或者保存期限的确定方法,调用权限名称、频度和嵌入的软件开发工具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及时修订、更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
第九条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在首次启动时,通过弹窗等显著方式向用户告知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用户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取得用户同意规则的明确表示。
第十条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得通过调用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权限收集使用用户以外其他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确需用于满足通讯联系、添加好友、数据备份的除外。
第十一条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提供基于功能场景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配置选项,允许用户根据需要,同意部分功能场景收集使用相关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在用户使用具体功能时方可索要对应的必要个人信息权限,并同步告知使用目的,不得提前索要。用户拒绝的,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得频繁索要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其他功能。
第十三条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得在用户同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用户同意的目的、方式、种类、保存期限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仅在用户主动选择使用拍照、发送语音、录音录像等功能时调用相机、麦克风权限,不得在用户停止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无关场景调用相机、麦克风权限。
第十五条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人脸、指纹、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应当采取充分的管理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措施,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切实防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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