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资委发布新规:规范市管企业债券发行
AI导读:
北京市国资委近日发布《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市管企业的债券发行管理。新规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企业的发债额度,强调服务主业实业和依法合规操作的重要性。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7日,北京市国资委发布《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
管理办法提出:
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企业债券发行额度。
对于资产负债率低于警戒线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发行债券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警戒线范围内确定发行额度;
对于资产负债率已超过警戒线的企业,从严控制发债额度,原则上只能置换存量有息负债,不得因新发债券提高资产负债率;
对于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企业,应当分析债券发行对偿债能力的影响,量化分析偿债资金来源,说明偿债安排的可行性;
对于承担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处于转型纾困阶段等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市国资委根据情况专项研判。
防范短期债券滚动接续可能产生的风险,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防止短债长投、兑付期限过度集中等问题,逐步形成债券期限合理、融资成本最优的债券融资结构。
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对于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其债券发行审批应当由市管企业负责。
市管企业发生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批程序、发现债券违约风险隐瞒不报和未按规定处置债券违约风险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结合市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市管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等。
第三条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主业实业。市管企业结合主业实业发展需要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本市重点工作,为市管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提供资金支持。
(二)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管控市管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水平和本级债券发行计划,加强对债券发行规模大、违约风险高的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监管。市管企业依法依规决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加强重要子企业存量债券监测。
(三)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市管企业债券发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满足债券发行主体资格,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开展信息披露,确保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增强债务偿还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坚持债券风险防范。市管企业应当加强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发行事前审核、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等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管控水平,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建立健全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监管体系,审核批准市管企业本级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推动市管企业强化债券全流程管控,对市管企业因债券发行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职责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市管企业是债券发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审核批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事项。
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应当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主要内容包括债券发行管理原则、工作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债券发行主体管理要求、存量债券管理措施、债券风险防控措施、违规责任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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