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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委托生产行为,加强监管以确保食品安全。该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加强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加强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

第四条受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当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委托双方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针对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委托双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委托生产活动。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对生产行为负责。

第七条委托方不得怂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生产活动。

委托方有前款规定禁止情形的,受托方应当拒绝或者停止为其生产。

第八条委托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受托方的资质证明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查验,并记录保存。

受托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委托方的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并记录保存。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后二年。

第九条委托双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

委托生产合同一般包含下列食品安全相关事项:

(一)委托双方的资质;

(二)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名称、品种、执行标准;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的采购及提供方式;

(四)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

(六)委托双方约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

合同约定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

委托双方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条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

前款报告内容有变化、合同终止或者委托双方证照被撤销、吊销的,应当自变化发生、合同终止或者证照被撤销、吊销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方便委托双方提交委托生产报告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