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AI导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办法旨在促进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向公众提供模拟人类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与人类进行情感互动的产品或者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网信部门对备案材料实施年度复审。
第二十六条省级网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每年对评估报告及审计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并开展情况核实。发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责令提供者限期重新评估。
第二十七条国家网信部门指导推动人工智能沙箱安全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提供者接入沙箱平台进行技术创新、安全测试。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拟人化互动服务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拟人化互动服务的组织、个人。
第三十一条提供者从事卫生健康、金融、法律等专业领域服务的,应同时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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