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修订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新规简化了境外机构参与条件,并规范了CIPS参与者的账户管理。
【导读】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12月26日,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称,为适应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加强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参与者管理上,新规则提到,境外机构申请成为直接参与者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直接参与者作为资金托管行。对比原规则“境外机构应当委托境内银行类直接参与者作为其资金托管行”的要求,简化了境外机构参与条件。
新规则还对CIPS参与者的账户管理进行系统规范。其中提到,根据CIPS业务需要,运营机构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用于集中存放参与者办理CIPS业务的结算资金,与运营机构其他用途资金分户核算。直接参与者依据其CIPS账户余额享有相应权益。该账户不得透支,场终(日终)余额为零。运营机构不得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存放CIPS参与者办理CIPS业务的结算资金、不得形成清算资金沉淀。
以下为规定全文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明确各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八条运营机构为直接参与者开立的CIPS账户应当为零余额账户,该账户不计息、不得透支,场终(日终)余额为零。CIPS账户内资金属于开立该账户的直接参与者,不属于运营机构自有财产。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银行类直接参与者应当在CIPS业务处理时段确保本机构系统处于登录状态。
第四章结算机制
第十七条 CIPS应当支持混合结算模式,满足不同支付业务的结算需要。
第十八条 CIPS按照实时全额结算方式处理支付业务时,直接参与者CIPS账户余额足以支付的,CIPS实时处理;不足支付的,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排队处理。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框架,建设相关风险管理系统,制定配套制度和采取防控措施,监测、评估和管理流动性风险、业务风险、运行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保证业务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运营机构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建立健全系统故障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资金和信息的安全性。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