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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央企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该办法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并增加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国务院国资委12月18日消息,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image《办法》明确央企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集团管控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责任追究情形增加到98种

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2018年的试行版相比,《办法》更加突出党对央企的领导,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

《办法》还增加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央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此外,下述违规行为也将被追责。在科技创新方面,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补骗扶。

《办法》对于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认定,一是规定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

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二是规定其他不良后果分类,分为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央企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对于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规定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方式。

前述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坚决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