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欧盟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AI导读: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自2025年12月17日起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12月16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9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被调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主要用途:适合供人食用。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31110、02031190、02031200等税则号项下。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中列明。自2025年1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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