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
AI导读:
自2026年6月起,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服务。包括开立专用国债账户、查询购买服务等内容。
本报北京11月28日电 (记者曲哲涵)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6月起,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服务。
在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机构应当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用于记录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期次、数量以及持有变动等情况。养老金国债账户应当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
开办机构应当通过已开通的储蓄国债业务办理渠道,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便捷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查询、购买等服务。各开办机构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调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据各开办机构已开立所有养老金资金账户中未投资金额的比重确定,后续每季度根据各开办机构上一季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售出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的比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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