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明确资源税执行口径:凝析油、油气田混合轻烃等税目规定解析
AI导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税执行口径公告,明确凝析油按原油税目征收,油气田混合轻烃分天然气/原油税目征收;尾矿再选按特定矿物组分或砂石税目征收,资源化利用生产砂石颗粒按砂石税目征收。同时规范煤炭、轻稀土、离子型稀土、盐湖卤水等资源税征税对象,相关省区可依规对尾矿开采免征或减征。
新华财经北京11月24日电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其中提到适用税目包括:
(一)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
凝析油是指在气田开发中或油田开发天然气中因温度压力变化凝析出来的液相组分。
(二)纳税人从开采的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纳税人从开采的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照天然气税目征收资源税。
油气田混合轻烃的界定,参照《油气田混合轻烃》(SY/T 7831)执行。
(三)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选回收利用的,按照特定矿物组分对应的税目征收资源税。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对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或减征资源税的,从其规定。
此外,关于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开采的未经加工处理或经过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低热值煤等,按照煤原矿征收资源税。纳税人将开采的煤炭通过洗选、干选、风选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生产的精煤、中煤、煤泥等,按照煤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二)纳税人将开采的轻稀土原矿经过洗选等初加工过程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包括氟碳铈矿精矿、独居石精矿以及混合型稀土精矿等),按照轻稀土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开采的离子型稀土原矿通过离子交换原理等工艺生产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草酸稀土和通过灼烧、氧化等工艺生产的混合稀土氧化物,按照中重稀土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四)纳税人将开采的盐湖卤水、盐井卤水通过蒸发结晶法、沉淀法、溶剂萃取法、离子交换法、膜分离法等物理工艺生产的氯化盐、硫酸盐、硝酸盐等,按照盐类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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