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食堂供餐服务招投标新规出台
AI导读:
11月14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中小学食堂供餐服务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规范中小学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提升供餐质量,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
新华财经上海11月14日电 11月14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中小学食堂供餐服务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规范中小学食堂招投标,提升供餐质量。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中小学食堂供餐服务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工作要求: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服务单位。坚持学生为本,将食品安全、营养健康、供餐质量、满意度等作为招投标工作的核心要求。
坚持公益属性,学校食堂供餐服务应确保价格合理,明确约定食材费在餐食标准中的占比。坚持公开透明,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应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坚持多元参与,保障家长代表、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招投标工作及服务评价。坚持动态调整,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退出机制,对供餐服务单位实施动态管理。二、职责分工: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各区依托专项工作机制,以公开遴选方式确定本区供餐服务单位参考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各校落实食堂招投标工作主体责任,规范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具体实施:区级组织遴选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遴选公告,邀请学校代表和家长代表参与。学校组织招投标应科学编制招标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供餐服务单位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等内容,并通过本区统一的信息公示渠道同步发布招标信息。开标评标应全过程视频、音频记录,并存档备查。评标结果公示与合同签订应同步在本区统一的招标信息公示渠道公示中标候选人。履约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四、日常监管:市、区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指导监督,学校加强对供餐服务单位的履约监督,建立常态监管机制。五、退出机制:学校应在合同中明确终止和解除的情形,包括应当终止情形和约定解除情形,并做好应急保障。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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