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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规范监测活动,提升数据质量。条例涵盖公共与自行监测,明确政府主导机制,推动天地一体监测网络建设,强化企业监测责任与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设定严格法律责任,自2026年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构建现代化监测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监测能力与数据质量,更好支撑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涵盖公共监测与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两大领域,明确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监测机制,推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生态环境监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展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公共监测指政府履责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自行监测则要求负有法定义务的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进行监测。(监测体系)

  第三条至第九条强调依法监测、科学监测原则,提出构建天地一体、信息共享的监测网络,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监测经费纳入预算,并建立健全数据弄虚作假防范机制。国家鼓励监测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完善数据汇交与共享制度。(政策支持)

  第二章公共监测

  第十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需履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督监测及应急监测职责,要求统一规划监测站点,避免重复建设。规定生态环境质量信息由权威部门统一发布,禁止违法发布数据。鼓励跨区域监测信息共享,提升风险预警与应急响应能力。(公共职责)

  第三章自行监测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要求企事业单位对污染物排放及建设项目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强调使用合规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校准,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禁止篡改伪造数据等行为。(企业责任)

  第四章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可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要求机构具备相应能力并备案。机构需独立公正服务,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并保存相关材料备查。(技术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推动建立监测管理服务平台,加强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鼓励行业自律,畅通举报渠道,依法处理违规行为。(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六条明确对侵占监测设施、数据造假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及刑事责任。对政府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技术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设定具体罚则。(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军队监测工作按军委规定执行,数据安全保护依照相关法律执行,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附则)

(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