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夫劳伦“POLO”商标维权终审胜诉,知识产权保护再获认可
AI导读:
9月26日,拉夫劳伦公司宣布在中国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取得里程碑式胜利,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确认其“POLO”商标为驰名商标,长达八年的商标侵权案终落幕。
9月26日,拉夫劳伦公司宣布在中国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取得里程碑式胜利,知识产权保护(前200字关键词1)。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对拉夫劳伦就广州爱驰公司旗下“POLO POLO CLU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拉夫劳伦的“POLO”商标依法构成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品牌维权(前200字关键词2)。
至此,这场长达八年、打了600余场官司的商标侵权案终于随着拉夫劳伦的终审胜诉而落幕。北京高院此次作出的终审判决延续了2021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RalphLauren”商标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就已经体现出的对于拉夫劳伦旗下商标知名度的认可及保护倾向。
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先行认定“POLO”商标依法构成“驰名商标”,判决拉夫劳伦胜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广州爱驰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在终审判决中,北京高院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作认定,重申了“POLO”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之事实,并认定诉争商标的存在与使用可能将误导相关公众,减弱、淡化“POLO”商标的显著性,损害拉夫劳伦公司的利益,法律判定(中段关键词)。
去年12月,该案曾在社交媒体上引起广泛讨论,核心争议在于“POLO”当前已成为服装品类,且可以作为英文实词进行日常使用。对此,西交利物浦大学教授郭剑光曾指出,POLO一词翻译本为马球,是个字典里查到的普通英文名词,但是其如何应用是重点。如果只是用于普通书写,就不包括在知识产权法律概念里;但如应用在商品市场推广销售、包装,且与原商标的应用大部分相同,导致消费者认为是Ralph Lauren,那这明显犯了侵权行为。
据负责此案件的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芷琳称,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包括熟知的知识产权法、商标法都是在不断学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国际多边条约的过程中。她认为,“POLO衫是一种服装设计的版式,它可能不属于某一家企业所专有的,但是对于拉夫劳伦来说,更应该是品牌的设计以及品牌标志性的LOGO等,这些都会与其他品牌形成一个鲜明的区分。”案件结局(尾段关键词)。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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