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纠纷:法院判决返还1.2万余元
AI导读:
15岁初中生张某偷用父亲手机玩游戏,充值1.8万元。父亲发现后起诉要求退款,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判决某网络公司返还1.2万余元,并停止案涉游戏已付费权益。
15岁的初中生张某常在周末凌晨趁父亲熟睡时,偷偷使用父亲手机玩网络游戏,先后分99次向某网络公司开发运营的某游戏累计充值1.8万元,用于购买游戏皮肤、坐骑以及装备(网络游戏消费)。其父亲查看微信账单时,发现上述消费异常,在与某网络公司游戏运营客服沟通退款无果后,向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张某游戏充值款1.8万元(未成年人充值)。
张某父亲认为,张某系未成年人,私自用其手机进行注册、登录游戏,通过被告游戏服务器进行充值消费,短时间内产生1.8万元消费记录,其通过电话和微信要求被告退还充值款项,但被告拒绝退款(未成年人游戏消费)。
法院开庭审理时,某网络公司缺席未作答辩。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作为年龄相对较大的未成年人,应有一定自控力,不应沉迷游戏,过度消费,其父亲未能妥善保管微信以及支付功能,未充分尽到监护义务,存在过错。某网络公司未尽可能在技术和流程规范方面采取充分措施预防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身份进行充值、消费,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由某网络公司返还张某游戏充值款1.2万余元,某网络公司可停止张某案涉游戏已付费所有权益(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款)。
本案承办法官解释,未成年人的游戏充值款是否都能要求返还,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反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充值行为系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账户充值,法院应当结合充值行为与未成年人生活的关联程度、充值数额、游戏时间等综合认定,如查明游戏账号的注册资料、聊天记录、充值时间等。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监管教育,对自己手机、支付密码等各类账户要设置安全屏障,避免未成年人随意操作,否则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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