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完善退出机制,强化市场化法治化
AI导读:
9月8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针对破产程序启动难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草案增设小微企业破产规定,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并引导正确认识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以补齐退出机制短板。
9月8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针对社会各界集中反映的破产程序启动难、周期长,部分重要制度缺失,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并提出了解决方案。这一修订对于企业退出机制的完善至关重要(前200字关键词1:企业退出机制)。
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该法已显得力不从心,迫切需要修订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
修订企业破产法的迫切性,源于内外两方面的共同需求。一方面,大量企业需要通过破产进行自救和他救,以尽快出清并在法律程序下摆脱负担;另一方面,现行企业破产法未能完全顺应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关于“办理破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发展要求(中段关键词2: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作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一级指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营商环境的评估,不仅要看经营主体的增加数量,还要看退出机制是否健全,“进”和“出”同样重要。提交审议的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法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实现了全方位的提升。
其一,增设对小微企业破产的规定。
小微企业数量庞大,但现行企业破产法缺乏针对其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草案增设专章,基于提升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的原则,对小微企业破产作出特别规定,以满足快速出清无生命力企业和拯救有生命力企业的现实需要。
小微企业虽规模小,但也是依法建立的经营主体。其较少走破产程序,很大原因是出于成本考虑,包括时间成本和实际支出成本。同时,还需考虑“边际效益”是否与成本相匹配。过去缺乏适合小微企业的重整模式,导致重整可能性极低,这些都是修订中需考虑的重要方面。
其二,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建设。
金融机构破产难,重要原因是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程度深,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高。草案根据实践需要,增设专章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主体等,对风险处置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等作出规定(尾段关键词3:金融机构破产 尾段关键词4:破产债权清偿)。
其三,正确认识国有企业破产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难,原因包括地方政府不希望看到国企破产,担心影响社会稳定和招商引资;国有企业担心人员安置和国有资产流失责任等。于是采取措施避免破产,如将困难企业“重组”到系统内企业。其实,规避破产是权宜之计。对此,应加大对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法的宣传普及,引导正确认识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
总之,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草案完善特殊类型企业破产制度是以点带面,有利于补齐退出机制短板。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