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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规范强制注销程序,完善退出机制。该办法明确适用范围、细化注销程序、强化救济举措,旨在清理僵尸企业,优化市场生态,护航公平竞争,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9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程序,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这一新规的出台,旨在通过强制注销制度优化市场生态,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办法》将于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该制度通过清理‘僵尸企业’,有效释放市场资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表示,《办法》把法律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能落地的实践指南,旨在加快市场新陈代谢,清理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优化市场生态,护航公平竞争。这一举措不仅提升了市场效率,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优质的环境。

  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可以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范围,规定在注销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这一规定确保了强制注销制度的精准实施,避免了不必要的市场干扰。

  在强制注销程序方面,《办法》围绕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异议申请和审查、强制注销决定的作出和送达、强制注销程序的终止等,细化了有关文书规范和材料要求。一是明确了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二是明确了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三是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考虑到很多拟被强制注销的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明确对这类失联公司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四是规定了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或者公司被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五是为避免异议程序被滥用,对恶意申请异议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救济举措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涉诉、涉案等不应当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情形的,可以提出恢复登记的申请;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登记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这一规定体现了制度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在加强信息共享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这一举措有助于构建更加透明、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

  王秋苹表示,《办法》的出台,就是要为守法企业‘腾空间’、为健康市场‘清障碍’,真正做到‘该退的退得了、该保的保得住’,用法治力量护航高质量发展。这一制度将为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