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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48号公告,裁定美国光纤企业通过改变贸易模式出口G.654.C光纤构成规避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9月4日起实施反规避措施,税率33.3%-78.2%,有效期至2028年4月21日。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8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反规避调查的裁决(光纤贸易新规)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8号

【发文日期】2025年09月03日

2025年3月4日,应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启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光纤贸易)可能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调查。经核查,商务部裁定美国光纤企业通过改变贸易模式出口G.654.C光纤的行为构成规避,削弱了现行反倾销措施效果。此裁定彰显了我国维护光纤产业公平竞争环境的决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商务部作出以下关键裁定:美国光纤生产商通过非正常贸易模式向中国出口G.654.C光纤,缺乏商业合理性,构成对原反倾销措施的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自2011年实施以来,已多次延续并调整税率,最新税率为33.3%-78.2%,适用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光纤)。此次反规避措施将税率扩展至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自2025年9月4日起执行。

G.654.C光纤作为G.654光纤子类,在1550nm窗口衰减更低(0.14-0.20dB/km),适用于长途通信和干线网络。反规避措施实施期间,进口经营者需按海关计税价格缴纳反倾销税,税率依公司而异:康宁公司37.9%、OFS-费特33.3%、德拉克通信78.2%、其他美国公司78.2%。措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21日,利害关系方可申请复审。

此次裁定不仅维护了国内光纤产业的合法权益,也向国际市场传递了中国坚持公平贸易的明确信号。光纤作为信息传输的核心载体,其产业健康发展对国家信息安全和数字经济至关重要。商务部将持续关注市场动态,确保贸易救济措施的有效实施。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反规避调查的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5年9月3日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