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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税收政策,包括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等,支持社保基金运作。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为支持社保基金充实运作,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社保政策调整无疑为市场注入新活力。

  《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规定的,可予以退还。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等。

  《通知》提出,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同时,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此外,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进一步体现了税收政策对社保基金运作的支持。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2024年3月联合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划转的国有股权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划转国有股权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