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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强化市场监管,确保检测报告真实性。

  为依法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监管执法尺度,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强化市场监管,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以下统称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以规范检测行为。

  一、对出具虚假报告,若法律、法规等有情节严重判定规定的,则适用相关规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的,适用本意见。

  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出具虚假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再次出具的;

  (三)出具虚假报告10份以上,或在儿童用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等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出具虚假报告2份以上的;

  (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些规定为市场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